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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購買商品房簽訂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更新時間2016-12-13   點擊:

        一、簽訂認購協議是要注意的事項

        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一旦被購房者選中,開發商就必須向購房者預留該房屋,并就該房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不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預留的作法就會給開發商的銷售造成影響甚至是損失。同時這也是開發商的一種促銷手段,以認購協議的簽訂給購房者一定的壓力,督促其盡快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使買賣成交。

        不少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后,對所選房屋不滿意,或者不能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某些條款與開發商達成一致意見,便要求開發商退還其交付的定金或訂金。那么,購房者的要求有沒有法律依據呢?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但這里所指的費用,是指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而非作為訂立合同擔保性質的"定金"。而且,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只要當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約定不予退還的,都應依法從其約定。

        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在"定金"或"約定不予退還費用"的情況下,購房者很可能處于被動的地位,要么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要么拒絕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訂金的損失。因此,提醒購房者慎簽《房屋認購協議書》,注意協議書采取的是"定金"方式還是"訂金"方式,有沒有"另有約定"。

        二、填寫合同文本空白處的注意事項

        商品房買賣合同共列出了24條,其中有許多空白和選項需要雙方當事人選擇和填寫。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購房人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選擇和填寫相關內容時一定要認真審慎地對待。

        第一、合同開始的雙方當事人項。關于"出賣人"和"買受人"的所有資料都要完整填寫,不可有空項。如果出賣方有"委托代理機構"或買受人有"委托代理人",除要認真填寫相關內容外,還要有合法有效?quot;授權委托書"。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須具備經公證的代理買受人是該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證明文件。

        第二、合同第一、二兩二條中的所有填空均應填寫。填寫的內容要與審查的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應文件的內容、時間、文號相一致。

        第三、合同第三、四、五條在審查和填寫時需要注意的是要結合所買房屋的實際狀況弄清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的概念和相互關系,具體了解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是否合理合法,分攤的比例關系是怎樣的。對合同約定的面積一定要心中有數,對收房時可能發生的面積上的變化要預先有防范,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律師建議: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將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規定,購房者預購商品住宅的,應堅持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及處理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誤差。

        第四、合同第八、九條是有關商品房交付問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況下交付期限應以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取得為準。遇有特殊情況需告知買受人的,一般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告知。按逾期交房的時間分別處理的時限通常以60日劃分。確定違約金的比例要適當,如果定得太低,就可能影響其約束力。其他條款涉及違約金的,也應考慮這方面問題。

        第五、第十四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中,除明確水、電、暖于入住時正常開通外,其他如燃氣、電話、寬帶網等,如有可能也應作出明確約定。

        第六、第十七條中有關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和外墻面使用權問題,根據9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使用權和收益權應歸物業的全體業主所有。不經業主同意,出賣人無權使用。

        在合同的選項的填寫時,除以上提到的事項外,還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問題。為穩妥起見,購房者最好還是請有經驗的專業律師為自己把關。

        三、關于合同附件的注意事項

        商品房買賣合同除主合同外,還包含四個附件,即房屋平面圖、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裝修設備標準和合同補充協議。附件一般附在買賣合同的最后,容易被購房者所忽視,而被不法開發商所利用。事實上,由于主合同只能采用法定的統一文本,所以合同的附件就顯得尤為重要。有以下幾點必須提醒購房者注意:

        第一、房屋平面圖應標明每一個房間具體的尺寸以及墻體的寬度,還應標明陽臺的大小、空調機位等具體的設備位置。如果上述內容不明確,則房屋平面圖根本起不到準確指示的作用,對開發商來說也沒有明確的約束。

        第二、無論是房屋平面圖,還是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和裝修設備標準,都應該使用準確的數字和具體的描述來表示其內容,而不應該使用概念化的詞語。像"高級""名牌""精裝修"這類詞語就不應該在附件中出現,而應明確,"高級"具體是什么標準、"名牌"到底是什么牌子、"精裝修"要達到什么裝修效果。

        第三、根據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則,商品房買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條款的限制,與開發商進行協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補充權,在主合同之外,簽定補充協議,以明確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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